汽车维修质量管理体系(1)
为了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强化全厂员工的质量意识,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制度。
1、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我厂成立了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厂长担任组长。 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生产技术部负责。
2、质量组织职责
全面负责全厂质量管理,执行《汽车维修工艺规范》、《汽车维修厂技术条件》、交通运输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等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汽车维修质量相关规定。 根据规章制度,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对全厂维修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分析维修技术和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一)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进行质量分析。
(二)收集并保存汽车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确保其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3)制定维护流程和操作规程。
(四)负责车辆档案管理。
(五)负责标准计量工作。
(6)负责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七)负责车辆检验工作。 提高汽车维修质量。
(8)负责质量纠纷的质量分析。
3、所有维修车辆均经过三级检验,严格执行维修前检查、过程检查、完工检查。 严格执行成品出厂技术标准。 车辆不符合标准的,不准出厂。 认真落实汽车维修质量抽查监督制度。
4、材料仓库要严格控制配件质量,严格进行外购配件的验收。
5、严禁泄漏作业物品。 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体系(二)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根据交通部、交通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汽车修理、保养、特约维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汽车维修户)和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
第三条 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 他们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维修行业的维修质量;
(三)指导、监督、检查汽车维修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
(四)组织汽车维修行业质量检查和评价;
(五)收集、交换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信息,开展技术咨询和质量诊断工作;
(六)组织汽车维修业户质量管理人员、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七)受理汽车维修质量问题投诉并负责调解。
第四条 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实行分级管理。 建立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中心),为汽车维修质量监督和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或仲裁提供检测依据。 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必须是经当地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并颁发《检测许可证》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五条 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本维修类别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 个体汽车维修企业应当有专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质量管理规定和本办法;
(二)执行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车辆维修技术标准、相关标准和相关地方标准;
(3)制定维修技术和操作规程;
(四)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制定汽车维修企业技术标准;
(五)建立健全汽车修理业户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掌握质量趋势,进行质量分析,实施全面质量管理;
(六)进行质量评价和奖惩。
第六条 汽车维修企业必须有明确的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质量检验员必须经过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汽车维修检验员证书后才能上岗。
第七条 汽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做好质量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与维修企业类型相适应的技术管理、计量管理、质量检验等规章制度。
第八条 汽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和标准:
(一)国务院颁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国家标准局颁布的各类车辆修理技术条件,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允许噪声及测量方法、汽油、柴油车排放标准及测量方法等;
(三)交通部第13号《汽车运输行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相关汽车维修技术标准(技术条件);
(五)各地制定发布的相关汽车维修技术标准。
第九条 车辆维修经营者维修无国家标准、部标准、地方标准的车辆时,应当参照原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及相关维修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十条 车辆进厂、修理、竣工出厂时,必须有专人负责质量检验,并认真填写检验单。 一类、二类维修经营者对进行汽车大修、总成大修、二次维修的车辆必须建立《汽车维修技术档案》。
第十一条 对已完工出厂的汽车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小修和部分特修除外)。 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出厂。 车辆修理完毕出厂时,汽车维修行业必须按照车辆修理出厂时的技术条件进行检验,并向修理单位提供工厂出具的车辆修理完毕出厂合格证。检查员。 汽车维修行业户使用的车辆维修竣工证明和出厂证明由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核发。
第十二条 汽车维修经营者必须执行车辆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在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出现故障或者损坏的,修理企业主和修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一)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故障或者损坏的,维修人员应当负责及时维修。 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非正常损坏或者车辆部件事故的,维修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2)因维修单位违反使用规定或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不属于维修质量,经济责任由维修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对维修车辆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质量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作为考核维修行业户维修质量的依据。和年度审查。 《技术资格证书》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维修单位与维修行业发生维修质量纠纷时,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分析、鉴定、调解。 所发生的检验、试验分析、鉴定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经调解,双方仍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维修经营者不按照技术标准维修车辆,维修质量达不到规定技术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6月3日电 (记者屈信明)日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联合发布《事故汽车常用零部件修复与更换判别规范》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事故汽车常用零部件修复与更换判别的总体要求、损伤测量方法及修换判别要求等内容,明确规定了安全性、强度、耐久性、外观一致性及维修经济性的总体维修技术要求作为原则性判断依据,适用于保险行业、汽修行业事故汽车常用零部件的定损与维修工作。
标准中修换判别技术要求和修换判别指标的量化,为保险公司和维修企业在保险理赔定损时确定维修方案提供一致性依据,推动保险行业智能化定损,提高保险理赔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本文来自【人民日报】,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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